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
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
报告义务的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
行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决策
程序或信息披露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
对外披露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指定的联络人;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或其指定的联络人;
(五)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知公司有关重大事项的人员。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
主要责任人。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长和证券事务部履行信
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
露的范围,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人
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发生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经营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
生的 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标准。
上述交易不含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
的其他交易。资产置换中涉及此类交易的,仍包含在内。
(二)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第六条(一)所列的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
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报告:
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
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
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对外担保事项;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所有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事项;
(六)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或单项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
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七)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0万元;
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1项至第3项情形之一的。
公司披露上述年度或半年度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
差异达到20%时,或最新预计与原预计方向不一致,超出预计范围的,财务部应及时
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并进行业绩预告修正。
(八)公司在定期报告前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
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财务部应说明差异内容及
原因分析。
(九)公司出现下列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重大事件之一的:
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如有)发生较大变化;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效;
足额坏账准备;
上市或者挂牌;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议进行更正;
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址和联系电话等;
(十)以上事项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标准,但负有报告义务
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证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
件,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报告人向公司
报告的信息。
(十一)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执
行;若需要报告的事项系子公司所发生,则主要以其持股比例标准作为考虑是否需
要报告的依据。
第七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
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有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
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
律、法规、法院判定/裁决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
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
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对外信息披露的
主要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通过公
司证券事务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就《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和本制度要求的重大信息通过公司证券事务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未经通
知公司证券事务部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重大信息或对已披露的
重大信息做任何解释和/或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内部履
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根据其任职机构或
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
(即为第二责任人),具体负责本机构或部门重大信息的搜集、整理及与公司证券
事务部的联络工作。
第十三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
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证券事务部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要责任人,负责根据收
集的信息判断是否达到对外信息披露标准,如果达到对外信息披露标准则负责制作
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
联络。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在按本
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
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报告人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证券事务部提交本部门上一年度的工作
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年度报告编制所需的材料等。
上述工作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变更或拟发生变更的,报告人应于第一时间通
知证券事务部。
第十七条 报告人应于每年7月底前向证券事务部提交本部门上半年工作总结
和下半年工作计划、半年度报告编制所需的材料等。
第十八条 报告人应最迟于每月的10号向证券事务部提供本部门本月的经营情
况和内部重大信息收集表。
第十九条 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事务部报告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重大信息;若因重大信息所涉事项紧急,报告人
应在第一时间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最快捷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拟报告的信息,
并随即将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收集表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证券事务部,
由证券事务部相关工作人员签收。
第二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
响等;
(二)所涉及的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行政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
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
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二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
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
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
否决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
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
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
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的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与拟报告信息
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本部门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由联络人将相关信息材料向
证券事务部汇报,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在审阅该信息材料后,向董事会秘书送达相关
信息及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报告人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和通知义务是指将拟报告的
信息通过本章节规定的程序通知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文件资料
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送交董事会秘书并签收。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
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责任人对履行报告相关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
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
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证券事务部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证券事务部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
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
超过当日的 24 时)。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关联人的具体
范围按照《上市规则》对关联人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
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