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
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
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及其他资源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
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
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
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
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
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
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使用的资金;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与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附属企业提供资金等
财务资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
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
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下属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
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股东
会和董事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
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有
关的货币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应按
照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
全。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财务管理部作为资金控制的执行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进
一步严格资金流出的内部审批及支付程序,建立对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控
机制,防止出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监督机
构。内部审计部要切实发挥检查督导的作用,会同财务管理部至少每季度对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进行一次检查,及时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核
查情况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
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
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公
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出具有关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上述人员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因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
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安徽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及时采取
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
法权益。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中,应当对公司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将专项说明进行公告。
第四章 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
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
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
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
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
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
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
理股份锁定手续。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投票权、提案权、
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权利的行使,应确保与公司进
行交易的公平性,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
或者实际控制能力操纵、指使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下列行为,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一)要求公司无偿向自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
其他资产;
(二)要求公司以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
资产;
(三)要求公司向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
者其他资产;
(四)要求公司为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
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五)要求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
(六)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害时,公
司董事会可直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追究其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由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事实
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办理有关当事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协助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可对直
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
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情形,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
行政及经济处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
分外,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