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马国际: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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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马国际内控制度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
用,实现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
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飞
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督查是指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
“审计部”)通过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对企业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
性、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和咨询,对公司决策、决议、决定
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富有建设性的审计建议和意见,确保公司经营目标
的实现。
           第二章 审计督查机构和审计督查人员
  第三条   公司审计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的执行机构。审计部在公
司董事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向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审计业务方面,直接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并
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同时接受深圳市内部审计协
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支
持配合审计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自觉接受审计督查。审计部及审
计督查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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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为公司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依据经营规模、生产管理特点及有关规定
配置审计人员,确保审计人员数量能够充分满足履行审计职责需要。审计部负责
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   审计督查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
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督查业务;
  (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和干扰。
  (四)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七条   审计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
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
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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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六)对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基础工作、财务收支、预算内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财务预决算以及执行国家
财经法规及公司财务规章制度情况和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参与公司各项内控制度和计划的制订,并对其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
险管理进行审计。发现其缺陷和漏洞,分析造成偏差和失误的原因,揭示潜在的
风险;
  (八)对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经济
管理以及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为公
司管理层决策提供可靠信息和依据;
  (九)对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建设
项目预(决)算进行审计。在内部审计人员技术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委托具备
证券从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十)对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固
定资产投资和大修理项目以及重大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对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十二)对公司各项决策、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按照授权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和人员提出处理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四)负责公司审计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任务的分解、下达以及审计
督查结果的汇总、反馈;
  (十五)为被审计督查部门提供咨询、建议、协调等保证与服务;
  (十六)与审计督查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履行职责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报送资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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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审计督查工作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报送生产、经营、财务
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以及生产经营的有关
资料、文件。
  (二)决策建议权
  有权参加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有关会议,有权组织召开与审计督查事项有关的
会议。有权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三)一般建议权
  有权就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反映并建议采取相应
措施。即对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就改进经营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提出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
责任的建议;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
以建议予以表扬和奖励。
  (四)检查权
  有权检查公司及所属单位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
物,有权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调查取证权
  有权对与审计督查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调取证明
材料。
  (六)临时控制措施建议权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批准,有权在特定情况下对被审计单位
采取临时性强制手段,即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
时制止决定;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
改、毁弃有关证据和资料的,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处理、处罚权
  按照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授权,对违法违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
位和人员,有权给予通报批评;对违法、违规行为行使处理、处罚权。
  第九条   内部审计督查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制订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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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三)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
  (四)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
职业判断的利益;
  (五)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六)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七)应诚实地为公司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八)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九)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十)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妥善处理好与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员
的关系;
  (十一)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   公司审计督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的,
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公司审计,提供审计督察人员所需资料和数
据,若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
计结论或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应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内部审计督查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及工作进展,逐步制订和实行以下内部审计实
施细则及办法:
  (一)重要财务经济活动和重点项目审计实施细则;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
  (三)管理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实施细则;
  (四)舞弊审计实施细则;
  (五)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六)审计文书及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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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建立内部审计督导制度和对内部审计人员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评价、奖惩的内部激励约束制度,以充分调动内部审计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提高
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手册,以指导和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的
工作。
             第四章   内部审计督查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督查主要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运营部门工作以及经营管理薄弱环节、问题较多的单位或部
门等实际情况,确定审计督查工作重点和项目,编制年度审计督查工作计划,报
公司批准后实施;
  (二)按照审计计划及权力机构的授权,编制审计项目工作方案,确定审计
时间;
  (三)在审计前 3—7 天,向被审计督查单位或部门送达《审计(督查)通
知书》,并要求被审计督查单位或部门按时提交自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做好准备
工作。特殊审计事项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通知书。涉及组织内个人责任的审计项
目,通知书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四)组织实施审计、督查。收集证据,保证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督查记录,做到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
公正。分析审计证据,作出审计结论。对审计、督查工作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
及时向被审计督查单位提出口头或书面改进建议,并根据情况向权力机构及有关
部门提交督查情况通报;
  (五)审计督查终结,提出审计、督查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对审计、
督查报告的书面意见后,草拟意见书(或管理建议书)或决定,连同报告、被审
计单位或部门意见,一并报董事长审批;
  (六)向被审计督查单位发送经公司会议或董事长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审计
决定或批转审计报告;
  (七)对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督查意见和建议、执行审计督查决定的情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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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必要的后续审计督查。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不晚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本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
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
整。
  第十九条   审计督查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审计督查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
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
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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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
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
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
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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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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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
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
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审计部及审计督查人员,对办理的审计督查事项,应按照审
计业务档案管理及公司文书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上报、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员工。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飞马国际内控制度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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