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马国际内控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维护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
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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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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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够
直接或者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
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
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
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完整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
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
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
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档案)的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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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
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
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
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八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
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
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
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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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
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
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
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
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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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
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信息。
第十四条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
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
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
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部门、控股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向公司
报告,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资料及时报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
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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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发行证券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
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签订保
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在提
供之前,原则上应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明确其保密义务与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接待外部调研采访机构时,应按有关规定与其签署承诺
书,防止可能出现的内幕信息通过媒体泄露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采取通报批评、警告、解除职务等处
分,并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
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
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监管部门处理,并将相关线索移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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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介服务合同及相关法
律法规向其追偿。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
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以及知晓公司
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将知晓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
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将相关线索移交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其进行追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公司《内部信息知情
人登记制度》同时废止。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飞 马 国 际 内 控 制 度 内 幕 信 息 知 情 人 登 记 制 度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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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
与上市
序 姓名/ 证件 证件 知情 所属 关系 关系 知情 知情 知情 知情 股东 联系 通讯 登记 登记
国籍 公司关 职务
号 名称 类型 号码 日期 单位 类型 人 地点 方式 内容 阶段 代码 手机 地址 时间 人
系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