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马国际内控制度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
章程》及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发展小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战略发展小组由
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担任。必要时,董事
会秘书可以进行相关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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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工程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配合。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战略发展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准备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重大工
程项目、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等资料;
(二)由战略发展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
可行性报告等事项的洽谈研究,并上报战略发展小组;
(四)由战略发展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
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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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原则上应于召开前
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召集人主
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委员连续两次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不能履
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除另有规定外,战略委员会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
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也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或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小组组长、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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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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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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