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微: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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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
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
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包括一名由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
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均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其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根据上述第三条、第四条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
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
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
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战略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并向
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向董事会办公室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或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合作
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对上述资料进行初审,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
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形成提案后报战略委员会审议;
  (三)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评审意
见或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的提议召开。公
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
会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
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提案。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
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规则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
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员
每次只能接受一名其他委员的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
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公司其他非委
员董事可受邀列席会议,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提案有关的其
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提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传真、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进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委员签字。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战略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
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会议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
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因战略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
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提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所议
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
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战略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
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
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提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或
其他相关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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