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规范、诚信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公司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
现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价格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
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
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应当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
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
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
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
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在进行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供可回答范
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在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公司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
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刊载,同
时在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
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
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到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二十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
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
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特定对
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
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
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
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
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
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
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
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
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
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
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
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业
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披露前 15 日内,以及自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
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前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与
本制度不一致时,按前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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