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哈焊所
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际
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领导体制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与
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
工作程序、审计业务文书、审计档案管理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
标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由2名具备岗位能力的审计人员组成。内部审计部
中的审计负责人,由董事会选聘,专职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
领导下,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
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董事会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工
作,内部审计部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所属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
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第六条 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内
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第八条 公司为内部审计机构的正常运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证审计工作能独立、公正地进行。
人员,保证其及时掌握信息。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职责:
在公司范围内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公司资金和财产管理情
况;专项资金提取、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
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预、决算违规违章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术转让合同及其他合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活动及个人收入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经营决策和投资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主要内容包括:①年度审计任务完成情况;②审计采取的主要方法、措施及效果;
③审计工作经验与体会;④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制定的改进措施;⑤进一步搞好审计
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外审单位工作,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务会计软件,查阅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
责人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账册、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并提出追究有
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为,经审计负责人批准后,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进
建议;
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条 根据审计结果,内部审计机构有下列处理权: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任职素质和技能要求:
应具有大专以上财务专业或经济类专业学历和相关职称。
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不泄露机密,不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各项审计时,应严格执行审计工作归零的五条
标准,即:事实清楚,数据准确,评价恰当,处理有据,反馈落实。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按照董事会的要
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可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
专项审计调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内部审计部在实施项目审计时,发现被审计部门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内部审计部每季度应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
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
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
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
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的立项,由公司审计负责人确定,或由公司相关部门、子
公司提出报审计负责人批准。
审计项目立项后,由审计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审计负责人批准,并应当在实
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
第十七条 审计过程中,要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和取证签证单,并保证
其真实性,备查和存档;审计终结后,审计组应在15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
要经审计组成员集体讨论,审计组成员均须在审计报告上签字认可,同时按有关规
定征求被审计者的意见,被审计者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
见送交审计组或内部审计部,被审计者未提出书面意见,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第十八条 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审计人员向有关
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要有提供者的签名或印章,未取得签名或印章的
应由审计人员注明原因。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负责人批准审计报告后,内部审计部负责督促有关职能部
门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 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后,经内部审计部专门人员复核后,由审计负
责人在公司董事会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以下规定办理。
具审计意见书;
作出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
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以公司名义发文,审计负责人签发,并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公司审计负责人
提出,审计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复审。但在未作出新的
审计处理决定之前,审计处理决定不得停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在执行年度审计计划过程中,要建立工作台帐,记录审
计工作情况。
第四章 内部审计业务文书规范
第二十三条 审计公文、业务用纸及行文格式标准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公司规
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审计项目确立后,由审计组根据被审计者的具体情况编制《审计
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①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的依据;②审计对象;③审计目
的;④审计范围;⑤审计的内容与重点;⑥审计方式;⑦审计时间及实施步骤;⑧
审计组的成员构成及其分工;⑨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审计通知书》由内部审计部发出,向被审计者通知有关实施审计
的事项,主要内容包括:①被审计者名称;②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
间;③审计组组长及成员名单;④对被审计者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⑤内部审
计部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二十六条 审计证据是审计部门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
论基础的材料,主要包括:①审计人员取得的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
面证据。包括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会计记录(记帐凭证、会计帐簿和
各种明细表)、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各种合同、通知书、报告书及函件等资料的
复印件;②通过实际观察和清点,取得为确定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事实是否确实存在
的取证签证单;③就审计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口头调查所形成的审计调查记录;④
其他证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证明材料名
称、来源和时间等。主要内容包括:①被审计者名称;②审计项目名称;③实施审
计的时间;④审计过程记录;⑤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⑥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
⑦其他应说明的事项。其中,审计过程记录的内容包括:①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
录及资料;②审计测试评价记录;③审计方式及其调整变更情况记录;④审计人员
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⑤审计组讨论记录和审计复核记录;⑥审计组核
实与采纳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⑦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
和证明资料。审计工作底稿附件包括:①与被审计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②与被
审计者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鉴定
等资料等原件、复印件或摘录件;③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第二十八条《审计报告》主要内容:
风险性、效益性及内控制度等进行评价。
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任界定,提出纠正、改进意见和建议;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
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审计处理决定》主要内容:
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审计署《审计机关档案工作的规
定》,应将记录和反映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
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及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
报告、审计处理决定归入审计档案。
第三十一条 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
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审计档案的移交时间不得迟于审计项目结束后的次年6
月底。
第三十二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规定分为永久、长期(10年至50年)和短
期(10年以下)三种,立卷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三十三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公司审计部门内部。凡需将审计档
案借出审计部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审计负责人批准。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
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内部审计部提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的建议,
报公司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内部审
计机构,经董事长批准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较大经济损失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从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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