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焊华通: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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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提升公司环境、社会
及公司治理管理工作,促进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
下简称“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为董事会有关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及
可持续发展等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
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
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
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
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
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
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
明。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 当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
当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辞职导致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人数低
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在董事会根据本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
该本规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三章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经营计划、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统筹指导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的战略规划、发展目标、治理架构、
实施计划等,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六)对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以及其他可持续发展相关披露信息进
行审阅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有权在其单方面认为必要时行使董事会
赋予的任一职权。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决定委托企业管
理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进行公司战略论证工作。上述中介机构聘用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机构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
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列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公司企划部与公司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
展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企划部作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
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会议所议事项所需的相
关资料,负责与有关部门(包括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在议事过程中聘请的公
司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的联络。并根据会议决策需要提供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经理办公会进行研究讨论,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可持续发
展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战略合作的协议、合同
以及重大活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拟定等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进行评审,签发书
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
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经营层。
           第五章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公司董
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以要求召开战略与可
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会议由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战略与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战略与可持续发
展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特殊情况除外)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委
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会议通知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
地点、议题、通知发出时间、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
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
主持人。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1 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 2 名以上
委员委托。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的方式行使权
利,但书面意见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表决
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遇有特殊情况,在保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
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的条件下,经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同意,可采用通
讯方式召开。采用通讯方式的,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
求的期限内向董事会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书面文件、电子文档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上述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
以上述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
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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