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焊华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3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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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管理,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哈焊所
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
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
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
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
资格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
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
行调整。
  第十条 当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在董事会
根据本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本规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
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
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
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
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
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
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
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独
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
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
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
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
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
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
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审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
作,督促内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
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
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
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
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
责追责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临时股东
会会议在本委员会提议召开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
所备案。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本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本
委员会成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
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
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用途。本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有权接受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可召开审
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同意的,可以豁免前述
通知期,可即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或投票表决。遇有特殊情况,在保证委员会委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的条件下,经
委员会主任同意,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采用通讯方式的,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
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向董事会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二条 内审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委员会无关联 委员总
数的二分之一或不足二人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代理人)的姓名;
  (三)会议议题;
  (四)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同意、反对、弃权的票数);
  (六)委员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相关的会议记录、书面文件、电子文档应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保存,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
  第三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上述文件不一致的,以上述文件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
  第四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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