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焊华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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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适应市场化运作的激励分配体系,有效
发挥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性,高效完成经营目标和工作任务,根据《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公司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及独立
董事。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推动企业改革发展,规范企业治理,
强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钩、与承担风险
和责任相匹配的薪酬机制,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充分发挥薪酬管
理对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性的重要作用。
  (三)坚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职工工资增长相
协调, 促进企业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四)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等相配套,全面规范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收入分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
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
并予以充分披露,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公司业绩如果发生亏损,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
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不符合业绩联动要
求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五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职工代表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
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标准
  第七条 董事薪酬:
  (一)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
酬标准,不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领取报酬。除津贴
外,独立董事不享受公司其他薪酬、社保或福利待遇等。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由
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三)职工代表董事:是公司的员工,其领取的薪酬为岗位薪酬,由公司对
其进行岗位绩效考核。
  第八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职工代表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
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年薪:公司根据任职岗位、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等因素,参照公司上
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企业营业收入规模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二)绩效年薪:指与董事(独立董事和职工代表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
员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企业规模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三)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董事(独立董事和职工代表董事除外)和高级
管理人员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薪酬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
过其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25%以内确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
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
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
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商业性补
充养老保险。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
的住房公积金福利性待遇以及公务交通补贴,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
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薪酬涉及的个人
所得税统一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和职工代表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
年薪按月发放,绩效年薪可按照基本年薪1倍以内的标准按月预发,待年度业绩
考核评价后,根据公司核定的绩效年薪水平进行清算;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发放。
             第五章 薪酬追索扣回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董事
会有权决定是否扣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薪酬或不予发放,或追回已发
放的部分或全部薪酬: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
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
额发放部分。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
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上市公司应
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
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追索
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经离职或退休的负责人。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
受福利性待遇或者超标准发放薪酬、福利、津贴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
纪律处分、组织处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绩效年薪。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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