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
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
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节 人员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并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
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
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
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
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
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
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
失委员资格。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
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由证券投资部负责组织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
向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
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
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工作内容与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下述相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拟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其
他有关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证券投资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
并将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管理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节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公司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应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
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七日(不包括开会当日)
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
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节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
方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
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条 证券投资部工作人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公司非委员董事
受邀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
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
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委员签字。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
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或就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性出具的任何评估意见,均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审计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
作内容,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投资部或公司档案馆保存。在公司
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节 回避制度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
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
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三十九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
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
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
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
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
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
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
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节 工作评估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上半年度的财务活
动和收支状况进行内部审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
所需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三)公司的公告文件;
(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五)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
(六)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
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可以对公司上一
会计年度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发表内部审计意见。
第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节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议事规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