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宝安: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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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
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
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
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
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
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该部分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
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
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部门或各子公司按照《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
幕知情人登记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
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保密承诺
函》(以下简称“《保密承诺函》”),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
  (二)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内部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
见附件),并将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审批表》会同内
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登记档案、《保密承诺函》以及暂缓与豁免披露
事项的其他相关书面资料一并向公司董事局秘书处报送书面申请。相
关申请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负责;
  (三)公司董事局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审核,并在
《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局主席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
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
局秘书应当负责对该类信息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并经公司董事局
主席签字确认后,由董事局秘书处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暂缓或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
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
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
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
责任人等进行追责。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
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
改时亦同;并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内部审批表
申请时间
申请主体(部门/子公司名称)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的方
式和类型(注 1)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

暂缓披露的期限(注 2)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注
申请主体负责人意见
公司董事局秘书处审查及相
关部门会签意见
董事局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局主席审批
  注 1:所涉方式,包括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暂缓或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
告中的有关内容等;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注 2:表格中“暂缓披露的期限”仅适用于暂缓披露情形,并列明申请暂缓披露的期限;
豁免披露的情形请填报“不适用”。
  注 3:提交本表格申请时,应先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并要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
人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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