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通控股: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35:2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证券及投资部具体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监管及信息披
露工作。
  第四条 证券及投资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
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证券及投资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董事
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重
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重大信息
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董事会秘书、证券及投资部审核同意后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
司都应做好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大信息知情
人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证
券部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的通知;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三)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四)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六)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七)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八)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十)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一)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二)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三)签订许可协议;
  (十四)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五)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六)关联交易;
  (十七)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八)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
法履行职责;
  (十九)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二十一)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十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盈利预测及相关修正;
  (二十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二十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二十六)回购股份;
  (二十七)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二十八)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二十九)股权激励事项;
  (三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三十一)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
重大影响;
  (三十二)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改正;
  (三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结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三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三十五)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三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十七)公司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信息;
  (三十八)证监会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
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内部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 内部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公司中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
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五)公司从事证券、文秘、机要、档案、财务、统计、审计、核算、新闻、
信息工作的人员;
  (六)能够接触或者获取重大信息的公司其他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董事长、总裁作为公司保密工作负责人,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负责人,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
子公司保密工作负责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备忘等文件属于公司机密级
文件,在报告过程中,应由信息报告人直接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本人报告,在
相关文件内部流转过程中,由报告人直接报送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本人,董事长
或董事会秘书自行或指定证券及投资部专人进行内部报送和保管。
  未公开披露的其他一般信息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备忘等文件属于公司一
般密级文件,在报告过程中,信息报告人或其指定的专人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及投资部报告,在相关文件流转过程中,由报告人或其指定专人向证券
及投资部进行报送,证券及投资部指定专人进行内部报送和保管。
  第十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内部人员对其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内部人员在获得重大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证
券,也不得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在公
司网站或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重
大信息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或其它公共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
播和粘贴。
  第十九条 公司筹划或正在进行的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
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如果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公司除
追究泄露信息的内部人员责任外,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情况,并采
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二十一条 非内部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重大信息。非内部人员自知悉重
大信息后即视为内部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二条 内部人员应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U(磁)盘、光盘、录音
(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禁止交
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三条 由于工作原因,从事可能经常接触重大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为有利于重大信息的保密,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重大信息资料
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
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六条 重大信息公布之前,工作人员应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U(磁)
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
复制,禁止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公布之前,财务、审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
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八条 内部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
定,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
处罚。
  第二十九条 内部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将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修改、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吴通控股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