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整合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
司”)及子公司(含全资及控股)的资金资源,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需求,
降低财务成本,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资金往来”,是指以下公司之间的资金支持的
行为: 股份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内部资金往来(子公司与子公司间不允许内部资
金往来。)
第三条 内部资金往来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损
害资金提供方的正当利益。
第二章 管理程序
第四条 一般程序
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出纳填制《内部资金需求单》→财务负责人签字→股份
公司总裁(被授权人)签字→股份公司董事长签字→原件或扫描件转交子公司财
务负责人
子公司: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子公司总经理(被授权人)签字→子公司
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子公司出纳付款→告知股份公司财务负责人
子公司: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填制《内部资金需求单》→子公司总经理(被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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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权人)签字→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字→原件或扫描件转交股份公司财
务负责人
股份公司:股份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股份公司总裁(被授权人)签字→股
份公司董事长签字→股份公司出纳付款→告知子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五条 股份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内部资金往来,审批权限为:股份公
司法定代表人为最终审批人。
第六条 资金需求方填制《内部资金需求单》,经财务负责人、总裁(或总
经理)及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字确认,扫描或原件转交资金提供方。资金提
供方收到需求单经财务负责人、总裁(或总经理)及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审批
确认。流程完成后《内部资金需求单》送至出纳会计进行操作付款。
资金提供方完成付款后,扫描《内部资金需求单》转交资金需求方,资金需
求方将《内部资金需求单》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附件。
第七条 在已完成内部资金往来审批流程情况下,为避免重复审批,在资金
提供方给资金需求方付款时,凭双方签字确认的《内部资金需求单》即可,不需
再填制《付款申请单》。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八条 资金来源,限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可统一调度的资金,严禁占用募集
资金及向银行贷款获得的具有专门用途的项目资金。
第九条 资金往来会计核算科目——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第十条 资金需求方不得擅自将资金提供方的资金用于无偿对外提供资金、
委托贷款等非经营性的用途,确需改变时必须经过股份公司的审批。如发生改变
资金用途的情形,一经查实,将对资金需求方法定代表人、总裁及财务负责人以
降职降薪处理,情节严重的,直接免职。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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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修改、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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