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的审计的沟通、监
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以及《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组织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
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
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审
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
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
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
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
(四) 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
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
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
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的,或者中介机
构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
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后
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
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
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
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
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
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
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
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
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
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
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
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
通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
会议通知。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
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
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因审计委员会成
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三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
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如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做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审计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
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