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宣告无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 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
括: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六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
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
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
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本所报送。公司
如发生第五条(一)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
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在公司
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报送应指定专
人负责。
第十二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
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三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提示
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
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
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
管部门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
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报
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
第十六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
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
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表;
(二)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表;
(三)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
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分阶段送达公司,
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
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
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
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
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附件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
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
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督促备忘
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
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
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
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上市公司披露重
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一)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存在虚假、重大遗漏和重大错
误;
(四)拒不配合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重大事项备忘录制作。
中国证监会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或其控
股股东的,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根据本制度对相关人
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浙江证监局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擅自泄
露相关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规,对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
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如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附件一: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二: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附件一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业务类型
报送日期
(YYYY-MM-DD)
首次信息披露日期
(YYYY-MM-DD)
完整交易进程备忘
录
自然人
姓名/
知悉内幕
法人名 知情人身 所在单位/ 知情日期 亲属关系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情人类型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信息阶 登记人 备注
称/政 份 部门 (YYYY-MM-DD) 名称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段
府部门
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附件二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
本人明确知晓:
知情者控制到最小范围,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内部刊物上以内部讲
话、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传播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作证券交易价格,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证券。
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
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或人员的,应当在传递内幕信息时要求接收信息的部门或人员填写本表,并将其作为内幕信
息知情人予以管理。
内幕信息事项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情人姓名 知情人身份 所在单位 身份证号 知情日期
息地点 信息方式 信息阶段
父亲 - - - - -
母亲 - - - -
配偶 - - - -
子女 - - - -
本人保证以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知情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