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康国际: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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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1
号-规范运作》、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浙
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发出会议通知。半数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
独立董事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时限要求。
  第五条 在保证与会独立董事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前提下,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通讯会议、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
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反
对意见及其理由、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
当明确、清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方式:采用书面表决方式,一人一票制。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审议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表决
通过方为有效。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的姓
名;
  (2)会议应到独立董事人数、实到人数;
  (3)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4)经会议审议并经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内容及表决情况;
  (5)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3)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4)独立董事发言要点及独立意见;
  (5)每一审议事项的结论性意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
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公司应当
保障在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讨论事项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可组织或者配
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专门部
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
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具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
修订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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