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公司制度。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
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
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
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
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宜的事后监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
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
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
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
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
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各
业务部门或各控股子公司等应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
理审批表》《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
证券投资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
后,交由证券投资部妥善归档保管。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签署《暂
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交由证券投资部妥善保管。保管期
限为十年。如涉及军工保密事项或信息的,还应在提交公司证券投资
部前提交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未来公司如设置保密负责人,则由保
密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
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控股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
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投
资部;
(二)证券投资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
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
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投
资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
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
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第十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
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
《规范运作》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
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
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
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
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