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奥康鞋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
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
上市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
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
资文化。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业绩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或上证e互动平台交流;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十一)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
(十二)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
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
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
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董事会秘
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
方案。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等。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
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
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二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
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
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
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
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
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e访谈”,由公司董事
长、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
动沟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
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
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
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e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
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e互
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e互
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e互
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
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
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迎
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
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
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
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就投
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定期开展并鼓励相关人员参加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
相关培训。
第二十九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资中心应对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资中心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
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必要时组织适当回应。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公
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三十四条 证券投资中心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
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
的咨询;
(二)定期及临时报告:负责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报
告的编制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
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跟踪媒体有关公司情况的信息发布,每天九时前将该时点
前发布的有关公司信息情况报送董事会秘书,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
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
(七)危机处理:在公司发生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
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
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
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证券投资中心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第三十六条 证券投资中心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
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三十七条 证券投资中心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
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
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
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
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
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章 现场接待细则
第四十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
第四十一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投资中心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
员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
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四十三条 由专人来回答问题,接待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分析师、
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公司《公司章程》、《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有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第四十四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证券投资中心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四十五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
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证券投资中心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
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