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实施细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所发生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
合理性,充分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
(四)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上市规则》
《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回避表决制度;
(五)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六)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需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界定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分为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任董事(不含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
股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
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
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公司与本款第 2 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人员;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二
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五条 公司与本细则第四条第(一)项第 2 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
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
能的结果等方面做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三章 关联交易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
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存贷款业务;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
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
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
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
的账面值溢价超过 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
补偿承诺或者交易标的回购承诺,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
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因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决方
案,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
第九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关联交
易的交割应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协议价格。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
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
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
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
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一节 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
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
股东。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权限及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向董事长及董事会办公
室提出书面报告,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交易各方的影响作出
详细说明,由董事长或董事会办公室按照额度权限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人民
币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达成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
股东会审议。
本细则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
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
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其他规定,以及自
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并适用有
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本细则所规定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
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为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
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
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
金额,适用本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以放
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
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细则第十
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本章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第二十四条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
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会决策程序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
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
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规
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八条第(十一)至第(十五)项所列的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
(一)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
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按
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
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
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
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履
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如
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
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
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
的,应当每 3 年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公司与关联
人发生的以下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
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四)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五)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六) 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
允价格的除外;
(七)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 2 项至
第 4 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
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
(五)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
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
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准确、全面识别公司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重点
审议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和合规性,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在审议交易与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
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
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重点关注是否存在
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公允等问题,并按照《上
市规则》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交易对方应当配合
公司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的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处理。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关联交易事宜有新规定
发布,公司应按照新的要求执行,必要时相应修订本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