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
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
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
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
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
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省证监局。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三)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 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及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
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
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
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
上的股东,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
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
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
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
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
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
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集体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券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发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八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
报告程序。董事长在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 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制工
作,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 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按定期
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
(三)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
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五)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六)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上海证券交
易所,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发布。
第三十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
程序:
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如需要)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且
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要求向证券事务部提交相关文件;
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
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
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 董事长是公司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证券事务
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三)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证券事务部及公司董
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
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
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
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
(五) 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
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
审议、审核和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机构代为编制或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但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
或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
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
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机制。交易各方不得通
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
档案予以保存。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
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四十六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方可办
理相关借阅手续,并需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
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四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
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
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四十九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
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
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
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
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
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
保密责任。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
适用本章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简称“国家秘密”),应当豁免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不得
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
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
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拟对特定信息进
行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应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在向董事会秘书报送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
露的信息时,认为有关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可向董事会秘书提交暂缓、
豁免披露信息的申请并附相关事项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核
通过后呈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
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
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
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
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
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六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
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
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第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书面的评估意
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六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信息披露和非直通信息披露两种方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
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六十五条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直通披露业务,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
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强化信息披露的责任意识,完善直通披露内部工作流
程,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加强业务操作的风险防
控,确保直通披露质量。
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得错选、漏选公告类别,不得以直通
公告类别代替非直通公告类别。
公司应当特别关注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业务参数等信息的录入工作,保证准
确、完整地录入业务参数等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办理直通披露业务,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公司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确认身份,
登录交易所网站的“上市公司专区”。
(二)公司通过“上市公司专区”创建信息披露申请,选择并添加公告类别,
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检查文件是否符合相关
要求。
(三)公司对上传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确认,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时间内
将信息披露申请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
(四)信息披露申请属于直通披露业务范围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
将提示公司直接披露,公司点击确认,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登记。信息披露申请不
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仍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方可予以披露。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当日15:30起,将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登记的直通披露公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自动发送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
(六)其他指定媒体可自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媒体专区”下载信息披露文件
并予刊载。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置的下列4个信息披露时段发布信
息披露文件:
(一)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
(二)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11:30-12:30;
(三)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公告:15:30-19:00,非直通公告:15:30-17:00;
(四)非交易日披露时段,披露时间为在单一非交易日或者连续非交易日的最
后一日13:00-17:00。
第六十九条 公司在同一交易日内拟披露的多个公告之间存在关联的,应当
合并创建一个信息披露申请。公司创建的同一个信息披露申请中,如有一个或者一
个以上的公告不属于直通披露公告范围的,该申请中的所有公告均不得通过直通车
办理。
第七十条 公司已确认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得修改或者撤销。对于已确认发
布但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尚未刊载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司因特殊原因需修改或者撤
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申
请并妥善保管用于办理信息披露的数字证书及其密码,严格管理移动端用户授权。
使用数字证书直接办理或者授权用户通过移动端办理信息披露的行为视同公司的行
为,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公司通过直通披露业务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出现
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第七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其他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
第七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直通披露业务
不能正常办理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事项。
第十二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七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公司的媒体报道、传
闻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
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七十八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
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十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
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上述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四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八十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
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
联络人,负责向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公司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制度参照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八十二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
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
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执行。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