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依法、及时地归集重大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
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包括: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
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
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指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
业务和法规的人员(至少一名)为信息报告联络人(需通过内部培训考试并经证
券投资部认可),信息报告联络人应参加所在部门或公司涉及第二章规定重大事
项的会议,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证券投资部的
联络工作,但该信息报告联络人的报告义务不能当然免除第一责任人的信息报告
责任。信息报告联络人的确定及其变更应报证券投资部备案。
第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
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六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
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
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
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公司依法应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公司向中国证监会、青
海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
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所涉及的各项信息,以及
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所涉及的各项信息等。
公司、公司附属企业、子公司、分支机构即将发生、发生或出现以下情形时,
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地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会议:
(二)重大交易:
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报告事项之内);
发生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包括单项发生额和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十二
个月累计额)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
对金额超过5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即将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根据本制度和《公
司章程》和有关制度的规定进行事前申报。
(三)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包括单项发生额和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十
二个月累计额)的,应当及时报告: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产的5%的关联交易。
(四)其他重大事件:
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原材料采购在连续两个月保持5%以上的变动幅度等);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内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
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
交所认为有必要的;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取足额坏账准备;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重要信息。
公司附属企业、子公司、分支机构涉及以上(一)至(四)项规定的报告事
项,如在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中有特别规定的,按其特别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
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
(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
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
二章所述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一个工
作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
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
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提请公
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章 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由公
司董事会聘请并确认的、对公司经营及投资有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
司各部门、公司附属企业、子公司、分支机构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
作。
第十五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或因相关重大信
息未及时上报而导致公司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信息
披露要求时,公司可追究负有相关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给予负有相关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公司股票在深交所挂牌交易之日
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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