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
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
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获取长期
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
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二)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四)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五)委托理财;
(六)其他投资。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关于对外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取得
较好的经济效益为目的,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
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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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外投资的产权关系明确清晰,确保投资的安全、完整,实现保值增
值。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由公司集中进行。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
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机构和审批权限
第六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为决策提供建议;同时,应监
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新的投
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总经理负责对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
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或股
东会及时对投资事项作出修订。
第八条 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
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九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制订、项目的组织
实施及项目完成后的评估工作。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
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所领导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对外投
资进行定期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企管法规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过程中接收到的协议、合同
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进行法律审核。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
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
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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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及时披露: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含本
数)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含本数)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含)
人民币 5,0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含本数)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含)
人民币 5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含本数)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含)人民币 5,0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含本数)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含)人民币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含本
数)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含本数)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含)
人民币 1,0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含本数)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含)
人民币 1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含本数)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含)人民币 1,0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含本数)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含)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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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权限审议批准进行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并不得将上述事项的审批权授予公
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八条 除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外,其他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十九条 如对外投资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
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的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标准的,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
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对外投资的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
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
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
交易虽未达到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
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时,除应当披露并参照本制度第二十条进行
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
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
交易金额,适用第十五条或者第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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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
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
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
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
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五条 若对外投资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创业板上市规则》和
其他相关监管规定以及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合同或
协议必须经公司企管法规部进行审核,并经相应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
签署。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
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
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
其他有效凭据。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
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
董事会应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牵头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
营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或股权代表,经法定程序选举后,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
的运营决策。
第三十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董事及相应的经营
管理人员,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
由公司内部决策后产生。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
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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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
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
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任职公司财
务状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对外
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决策、授权批准
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二)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三)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四)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五)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用
过程中是否存在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等现象;
(六)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七)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真
实、合法;
(八)向子公司派出董事、经营管理人员的情况。重点检查向子公司派出董
事、经营管理人员的相关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派出人员是否恪尽职守,忠实维护
公司利益,有无违背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议精神等情况发生;
(九)对外投资项目为公司带来的收益是否与预期效果相符,在项目执行过
程中是否存在重大事项变更。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回收
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
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该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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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发生时。
第三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无市场前景;
(三)因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八条 对外投资的回收和转让应符合《公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对外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做
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生产经营中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按规定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
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