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
理和控制,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为管理层正确决策提
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及效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审计与效能监察部,依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
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所
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
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实行党组织、董事长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
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决定内部审
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加强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董事长是内部审计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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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
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
召集人,且召集人(主任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设审计与效能监察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
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审计与效能监察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
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九条 审计与效能监察部的负责人专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由董事长提名,
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后由董事长任免。
第十条 审计与效能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审计与效能监察部独立设置,
隶属于公司审计委员会,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
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审计与效能监察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与效能监察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与效能监察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
下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
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与效能监察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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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对公司ESG治理机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评估,包括环境责任履行、社
会责任管理及治理结构合规性。
第十四条 审计与效能监察部每季度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
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
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
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与效能监察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
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
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
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与效能监察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
时间不得少于10年。
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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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
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
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
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
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
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
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第二十条 审计与效能监察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
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与效能监察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
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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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审计与效能监察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
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
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与效能监察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
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审计与效能监察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
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
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与效能监察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
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适用)。公司
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独
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六章 奖惩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内部审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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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审计与效能监察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
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
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