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
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
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
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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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
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
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声明保密责任。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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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
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
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
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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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
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深交所受理后,发行?股票发行前应在深交所网站和
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全?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
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
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
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
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 本制度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七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
适用于公司配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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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
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
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
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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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不得
影响定期报告的正常编制和披露,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规
定的情形,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
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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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
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
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
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披
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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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
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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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条 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当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达到如下标
准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参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7.1.10 条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
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公司应当按照第二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述规
定执行。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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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重大事件,而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其他重大事项包括: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
条件的媒体上披露;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七)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八)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九)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
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
化等);
(十)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
过该资产的 30%;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
响的人员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十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十四)涉及公司的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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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
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
事项;
(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八)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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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四条 在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
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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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信息披
露工作的最终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
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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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五)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六)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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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
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
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
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
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
督促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确保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
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
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本制度第四十条所描述的情形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出现交
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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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
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
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件时,应当在知晓该事件的当天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
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重大事项
发生的当天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告知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主
要负责人。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控
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
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
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的要求
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
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信息披露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等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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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告之后,应根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
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相关信息,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
公司董事长汇报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五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年度
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财务报表及附注、
审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
责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财务管理中心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
文件资料或数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
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秘书应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
纸和网站上公告,并将定期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
第五十五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完成。
(一)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由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
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后披露相关公告。
(二)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以董事会名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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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或补充公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等以非
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信息的,其初稿应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
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会、新闻发布
会、产品推介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媒体采访;公司直接或者间接向
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员工的微博、微信、QQ、抖音、小红书等自媒体或社交工具;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节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
会秘书是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职责的相关文件
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六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
件,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六十一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提供。
第五节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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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内容等。
第六十四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
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六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
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指定媒体发布。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
机构。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及电子信箱供股东咨询。
第五章 保密措施及罚则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所有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未
披露信息的人员,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报送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七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公司的关联人等泄漏
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三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
情节轻重追究经办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项,而相关
信息披露报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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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
公室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的;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的;
(五)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
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
(六)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违规人员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
处罚。
公司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
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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