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景峰: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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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
理和控制,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及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
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
为实现下列控制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开展整个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向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审工作情况。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人员应具有审
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
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审计部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审计部人员。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总裁在征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后,根据公司内部制度任免。审计部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审计部日常工作。
  第十条 审计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恪尽职守,
不得徇私舞弊和泄露公司秘密。审计部人员不得向被审计部门、单位或人员(以
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或其他人员提供、展示、透露审计工作记录文
件、其他审计人员的意见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等。
  第十一条 审计部人员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关联关系或可能影响
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其他关系,该审计部人员应予以回避。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
予以保障。
             第三章   职责与职权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
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
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
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审计部的检
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活动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售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
管理、研发与无形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八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
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
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
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
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
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
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根据公司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
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
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人员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编制项目
审计方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人员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
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人员应当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审查和评价
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
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
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人员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审计程序的执行过
程,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作出的审计结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
督促被审计单位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人员应当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收集整理相关信
息和资料,做好归档工作。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审计档案属于公司财产,包括:审计管理制度,审计报告、审计
通知书、审计底稿以及其他各类审计资料。
  第三十一条 审计档案管理应坚持依法管理、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简便易行、
安全性原则,遵照安全和保密制度,设专人进行保管,定期将审计资料按顺序立
  第三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时,必须经过审计部负责人同意后,
办理有关借用手续,并登记备查,按规定时间完整归还。资料原则不准带出室外,
如需要复印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备案。
  第三十三条 非重要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低于自报告之日起
责人监督销毁。依据国家法律以及公司规定需要永久保存的不得销毁。
  第三十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或
盖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与解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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