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
的发生,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并承担相
应的责任。
第四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
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
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
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
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在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
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
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
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
贷款);
(四)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五)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
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
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
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进行决
策和实施。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有法定义务和
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
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
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
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进行检查,上
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四条 审计部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
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
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
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害
并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深圳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
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
债”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
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
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各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
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涉嫌违法的,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