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
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
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会秘书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36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36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
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
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和公司文件保
管等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
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
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
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
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
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总监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
工作。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
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
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用与解聘
第九条 公司应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3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
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
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
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四条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
文件,包括符合本细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与辞职有关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
《公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
书承诺在任职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
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
在董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之后,董事长应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
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八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或者本细则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
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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