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
日常管理、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 1)和归档及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
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事项内容、发
生时间等。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办
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内幕信息流转、登记、披露、归档及向监管部门报
备。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授权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此项职责。公司有关部
门对以上事项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
规定进行。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或巨潮资讯网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
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
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知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及
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流转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产生于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或需在上述主体间流转的,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各主体专门负责人(即上述主体的负责人,如:各部门部长,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登记涉及内幕信息
知情人相关信息,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重要时点,包括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
面报告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
专门负责人需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专门负责
人应保存其主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至少 10 年,供其自查、公司汇总和相关监管机构查
询。
(二)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由产生内幕信息的主体的专门负责人批
准,再由专门负责人填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信息披露呈递表》(附件 2),报公司董事
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流转。专门负责人应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
(三)内幕信息确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各主体专门负责人填写《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及信息披露呈递表》,并将相关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董事会秘书拟定
披露的审核意见,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密切跟踪关注内幕信息事项进程,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管理。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与备案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
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证券发行、收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等
重大事项的,除填写或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 3)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重要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策划决策方式
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证券发行、收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等重
大事项公开披露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该《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连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
发生变化的,公司相关负责人应该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档案信息。按规
定应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在变动发生后 2 个工作日内向湖南证监局报备更新后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
第六章 内幕信息的披露和对外报送
第十五条 对外报送、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软(磁)盘、录音(像)
带、光盘等形式,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提供。相关负责人应参照本制度第四章规定,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依据法律法规向法定机构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或年报披露时间,
业绩快报或年报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报送信息时提供的内容。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书面提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
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中介服务机
构,于重大事项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
等时点,填写各自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书面提示应一式两份,由被提示方签收,
董事会秘书与被提示方各持一份。
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事项进程,通知并督促上述主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
达公司,且该事项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该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
间。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上述主体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汇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
予以拒绝。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向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出示防控内幕交
易的书面提示,并做好登记备案。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
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
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报送内幕信息时,相关事项具体经办人每次均应向内幕信息知情人
出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附件 5)
,以尽到告知义务。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应当经
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字确认。内幕信息知情人还应与公司签订一份《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
议》(附件 6),该协议应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七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在涉及并购重组、发行、收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权激
励等重大事项及定期报告公开披露前,或股价异动等情况发生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
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或公司相关负责
人未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于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监管机构。
第二十一条 相关负责人未按本制度严格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职责的,公司
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采取降薪(或罚款),并处通报批评、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进行追偿。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采
取降薪(或罚款),并处通报批评、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证券监
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向其进行追偿。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
涉及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以及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工作
人员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公司应将相关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依法向其进行追偿。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
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
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监
管部门处理,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
据中介服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向其追偿。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1:
(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注 1)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序 内幕信息知情人 所属单位、 身份证号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姓名 职务 码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信息原因
注3 注4 注5 注4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 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制度第六章相关内容进行登记。单
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
附件 2: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信息披露呈递表
报送单位:
重大信息内容
重大事项
发生时间
重大事项
涉及机构、人员
注1
知情人名单
董事会秘书批示
董事长批示
注 1:此处填写知道该重大信息的人员名单,若经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秘书反馈,该重大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则需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报送人: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7-
附件 3:
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
重要时点 备忘进程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策划决策方式 相关人员签名
-8-
附件 4: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基本情况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序 内幕信息知情人与上市公司有关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 任职单位(部门、职务) 内幕信息知情人身份证号 内幕信息知情人证券账户
号 员关系
注1
注 1:填写与有关人员关系(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9-
附件 5: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单位
/个人)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
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
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
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
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
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
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
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
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因此,请 (单位/个人)
严格遵守《证券法》《刑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不向
其他人提前泄露内幕信息。
被告知人(签章): 告知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 日期:
- 10 -
附件 6: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
甲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乙方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乙方为甲方内幕信息知情人。为了明确乙方的保
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
本保密协议。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甲方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
未在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巨潮资讯网上正式公开的信息。甲、乙双
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内幕信息为:
二、乙方的保密义务
对上述内幕信息,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甲方选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或巨潮资讯网上正式披露。)
三、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将本协议所述的内幕信
息告知乙方时开始,到该内幕信息公开时止。乙方是否在职,不影响
保密义务的承担。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
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11 -
以解除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监管部门处理,将相关线索移送证
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
五、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甲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签章)
:
日期: 日期: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