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完善对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湖南景峰医
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
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
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
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任何机构、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
露。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
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不得延迟披露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
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八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
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传闻以及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相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
本为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
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做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建立与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效沟通渠道,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
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
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
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
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
报告等文件)。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
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十)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
产绝对值超过0.5%。
(三十一)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的:
上;
诉讼;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条第(三
十一)项所述标准的,适用本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条第(三十一)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三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
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
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
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的主体。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
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
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
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
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五条 公司总裁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
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
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总裁或指定负责的副总裁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
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总裁有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
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
相应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当总体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对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
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处咨询。
第五十四条 定期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财务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提交董事会秘书处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
明和有关财务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处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会秘书处组织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董事会秘书处编制完整的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摘要,提
交财务总监或分管董事审阅修订;
(五)报董事长审阅修订;
(六)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七)由审计委员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八)董事会秘书处在两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第五十五条 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处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
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组织起草披露文稿,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董事长向董事会报告;
(三)临时报告交董事长审阅修订;
(四)修订后的文稿报董事长审定并签发;
(五)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加盖董事会公章;
(六)董事会秘书处立即报证券交易所,经审核后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七条 公司选定巨潮资讯网及符合条件的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
载的时间不得先于选定报刊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第五十九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
布等事宜应事先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
司信息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等
进行严格管理,并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信息知
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
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六十三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
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
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
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
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章 接待特定对象调研、沟通和采访事务管理
第六十四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区分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的调研、
沟通、采访等活动,统一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协调。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处接待特定对象调研、沟通和采访活动,应事先取
得对方的调研、沟通或采访提纲。董事会秘书处根据提纲,安排接待人员,准备
回答要点,必要时须就有关问题征询控股股东、董事长和管理层的意见。
第六十六条 接待人员接待调研、沟通和采访时,不应超出提纲所列范围。
对于对方超出提纲所列范围以外的问题,不得回答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如果
发生上述情况,应当场要求对方采取保密措施,并尽快告知董事会秘书处。董事
会秘书处认为必要时,可以按照信息披露程序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 接待人员接待调研、沟通和采访时,应有董事会秘书处工作人
员陪同接待,并由董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做好会谈记录。会谈结束后,尽可能要
求对方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原则上不接受电话采访。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
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
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
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九章 违规责任的处理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总裁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
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提请股东会或董事会予以撤换。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
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的处分。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处分。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证券监管部门。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
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