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规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质量,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湖南景峰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工作为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开展整个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报告内审工作情况。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两
名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资格的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
述规定予以增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监督公司年度审计计划的实施,听取审计工作汇报;
(四)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财务风险;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七)审查衍生品投资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八)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九)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查决定。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
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年报工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
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
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
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
意见。
第十五条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就是否同意该报告
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六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
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决议。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财务信息对外披露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或有关报告;
(六)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报告;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
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解聘;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全面、准确,公司
的重大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
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于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
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人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
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
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会议记录由审计部及时归档,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
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规则规定的人数时或因审
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直接审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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