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景峰: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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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有效运作,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三分之一人员为独立董事,其中至少
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
的影响。
  第五条 在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者,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包括
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公司独立董事
的职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人数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
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更换、选举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应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公开声明。提名委
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一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披露
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
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
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
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
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
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形的,应
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
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
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
时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职责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
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
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
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
实情况。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
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
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
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第十八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
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
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
论和审议。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
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
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
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
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
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
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十八条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
度第十六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切实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履行在其任职的公司
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期间所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并认真编制其年度述职报告。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
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
种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二十七条 在年度报告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
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并尽量安排实地考察。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
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
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前,独立董事
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
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六章 独立董事工作条件
  第三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地行使职权,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
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
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应当不迟
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
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
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
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
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
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的要求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少于”“超过”,
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发
生变化,导致本制度与上述文件的规定相冲突时,董事会应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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