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轴承: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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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和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合法化、科
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在法律法规、
                                   《公
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会会议须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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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公司有关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及关联交易的权限。其范围如下:
  (一)在一年内对外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不
满 30%的;
  (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 30%;
  (三)在一年内资产抵押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四)在一年内对外担保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单笔
对外担保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五)在一年内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不
满 20%的;
  (六)关联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不满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以上、不满 5%的;
  超过上述比例、金额的事项,须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做出决议。
               第三章     董事长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与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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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
少召开两次,在会议召开前 10 日以书面通知董事及列席人员。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 日前以专人、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通知董事及列席人员。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
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四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议题的提出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符合下述条件:
     (一)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属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范围及董事会职责范围;
     (二)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十六条    对公司董事等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议题,原则上都应列入董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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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题,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提案人说明
理由,不得无故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讨论的议题内容随董事会通知一起发给全体董事和列席
会议人员。
  第十八条    董事和列席会议人员对会议文件承担保密责任。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和决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制,对每一议案,分别审议,分别表决。
  第二十条    在作出董事会会议决议时,允许董事保留意见。列席董事会会议
人员均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可以就议案发表意见,
但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讨
论的各项议题,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放弃的表决意见。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的决议如果违反《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违反公司
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致使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对决议在表决同意并在决议
上签字的董事要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反对或提出异议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作出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
录上签字。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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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实施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在通过指定媒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人员不得以任
何方式泄密,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结束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及时将董事
会决议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履行公告程序。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说明;
  (三)亲自出席、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理由和受托
董事姓名的情况说明;
  (四)每项议案获得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弃权的
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
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发表独立意见的,说明相关情况;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决议一经形成,即由公司相关人员组织落实。公司
董事会就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具体落实中违背董事会决议的,要追究执
行者的个人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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