炬华科技: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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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
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
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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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
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
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
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
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
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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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
和 3 日将盖有董事会或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但是遇有紧
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
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
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
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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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
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
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
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
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
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
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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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
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五)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
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
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
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
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
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或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认可的
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或者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委员宣读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
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
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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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
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
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除非有过半数的出席会议董事同意以举手方
式表决,否则,董事会会议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
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
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
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
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九条 决议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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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
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
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
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条 回避表决
  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
成决议。
  第二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
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三条 暂缓表决
  过半数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
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
确要求。
  第二十四条 会议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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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
全程录音。董事会会议安排录音的,应事先告知出席及列席会议的有关人
员。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
权票数)
   ;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二十六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
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
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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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
或者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
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
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
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条 附则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
              ,含本数;“过”、
                      “低于”
                         、“多于”,不含
本数。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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