炬华科技: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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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
易,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制度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附属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公司的附属公司是指公司为其控股股东,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公司章程》
或经营协议,公司能够对其生产经营实施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
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润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第三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三
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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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
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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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
当回避;
  (五)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报告
  第八条    对于公司已有的或计划中的关联交易事项,任何与关联方有利害关
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报告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而不论在一般情况下,该关联交易事项是否需要董事会的批准同意。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可以出席董事会会
议,就该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并就其他董事的质询作
出说明。
  第十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会,依照会议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并就其
他股东的质询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检查时,有利
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
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三章     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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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参与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如属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就该等事项授权其
他董事代理表决。
 前款所称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四条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有关董事会会议形成决议须经公司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加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关联股东也不得代理其他股
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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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连
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积金额,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中与关
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需经董事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照《上
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披露评估或审计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公司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
的权益比例;
  (三)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但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
当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
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
《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
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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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全体非关联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八条    除应当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外,其余关联交
易事项由董事长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
事项时,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已经履行决策程序的交易事项,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交易标
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六条的规定。
  已经履行决策程序的交易事项,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部分或者全部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
资权或者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实际增资或者受让额与放弃同比例增资权或
者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之和为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
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 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三) 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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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
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
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
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
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 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
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请咨询负责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款项的来源或者获得款项的用途等;
  (八)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
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该交易的书面文件(如适用);
  (七)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
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
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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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根据本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的关联交易时,可以豁免按照本章的规
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
率标准,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
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应及时申报相关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变更的情况,董事会办公室应
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相关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
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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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报告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且成交价
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 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
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回购承诺的,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
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审议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人员应于第一
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
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
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
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
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
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关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问询、查阅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
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六章 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如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与关联方发生违规的
资金往来及占用,应在公司发现后一个月内责成占用资金的关联方予以清偿,并
将其带来的不良影响降至最低,相关责任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及股
东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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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如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履行审批程序和披
露程序进行关联交易的,应在公司发现后一个月内由相关责任人向公司上报关联
交易的具体情况,公司视情况确定是否撤销有关关联交易,或对关联交易进行补
充审议及公告。该等行为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对公司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责
任由违规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
反本制度规定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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