炬华科技: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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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理
财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
公司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
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公司的短期财务投资行为,具体包括公司
预计短期持有的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及其它经董事会批准的理财对象及
理财方式。
             第二章 投资理财的提出与审核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理财的种类、特点和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投资
理财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
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投资
理财。
  为充分保证公司资金及资产的安全,公司从事投资理财行为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理财产品交易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公司
以自有闲置资金从事投资理财业务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项目建设
对资金的需求;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从事投资理财业务的,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二)理财产品交易的标的为低风险、流动性好、稳健型的理财产品以及低
风险的信托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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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业务,只能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
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公司必须以公司自己的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操作理财产品。
  第五条 公司应当健全投资理财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对
授权过程作书面记录,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公司投资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负责
组织财务部实施,财务部负责对公司投资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定期向董事会
报告进展情况,对董事会及股东会负责。
  (二)财务部是投资理财运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确定具体的投资配置策略、
投资事项和投资品种等。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投资理财的资
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资金闲置情况做出可行性分析,对受
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
询服务。
  第七条 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理财方案时,应严格
遵循董事会或股东会所批准的方案。由公司财务部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
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
投资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报公司财务总监初审,
经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财务部为公司投资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及盈利能力强的专业金融机构作为
受托方,并组织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及相关合同审批表提交财务负责人进
行风险审核;
  (三)在投资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跟踪理财产品进展情
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并按季度上
报董事会理财进展情况和异常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
险因素,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控制投资风险,并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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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投资理财业务延续期间,负责按月提取相关业务产生的利息收益,
以符合有关会计核算原则;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
公司投资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在投资理财业务到期日,负责向相关对方及时催收投资产品的本金和
利息;
  (六)建立并完善投资理财管理台账;
  (七)负责及时将投资产品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八)建立投资理财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
  第九条若《公司章程》和企业相关管理规定要求须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
投资理财项目,应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通过的投资理财决议内容至
少应包括:投资限额、投资期限、投资种类、风险承受能力(如适用)、止损线
(如适用)等。
  第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批准的,不得擅自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公司之子公司从事投资理财业务的,必须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未经
批准,子公司不得擅自从事投资理财业务。子公司从事投资理财业务的批准程序,
应当按照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从事投资理财产品等现金管理的,
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
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
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
内公告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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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
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现金管理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
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
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
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章 投资理财的实施与监控
  第十二条 公司必须建立投资理财防火墙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
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投资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跟踪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
出现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
符等损失或减值风险等异常情况时,公司财务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
报告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
少公司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自行实施投资理财的,应建立健全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投
资决策与授权机制。要求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投资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
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财务部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账户。
  (二)投资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投资理
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投资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
  第十六条 投资理财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投资理财账户进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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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专人负责投资理财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严禁出借投资
理财账户,严禁使用其他投资账户或进行账外投资。
  第十七条 财务部要将有关投资理财事项内容告知公司审计部,并对审计部
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合。
  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
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核实
结果应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汇报。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
达不到既定水平,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十八条 审计部可根据具体投资理财事项的性质、金额大小采用不同的审
计策略和程序,重点对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做到总体把握、及时跟踪和反馈。
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审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
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必要
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 投资理财的核算与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的投资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
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投资理
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应建立并完善投资理财管理台账、投资理财项目明细账
表。
            第五章 保密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负责处理投资理财业务的相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遵
守保密义务,未经公司事先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产品方案、交易
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投资理财业务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的审批人员、操作人员、风险监控人员相互
独立开展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严禁越权办理业务或者干涉其他人员业务,并由
审计部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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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投资理财业务的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公开
披露相关信息前,不得将公司投资理财情况透露给其他任何个人或单位,但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理财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等现金管理的,应当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如本制度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发生抵触的,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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