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
合本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或者可能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在第一
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的
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
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
知情人等。
第四条 本制度对报告义务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证券部是董事会重大事项管理的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
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
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
下简称“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收
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事项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
事项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证券部。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重大事
项的信息向证券部报告。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事项的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
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同时将有关资料报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主要包括:
(一)重要会议事项:
(二)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单位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出售此类资产);
出售此类资产);
(四)上述第(三)项重大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
前述标准;拟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及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提供担保”等之外的其他交
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
(五)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履行报告义务。
(六)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七)重大风险事项
散;
序;
的 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风险;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上述第(三)项重大交易事
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八)重大诉讼及仲裁
过 1000 万元的;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本项标准的,适用本项规定。
(九)重大变更事项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
体披露;
应的审核意见;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事项;
其他重大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上述第(三)项重大交易事项规定的标
准执行。
(十)其他重大事项
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的;
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生的如下事件: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二级市场出售
或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该股东应将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股
份的事项及时向证券部报告。协议转让股份的,该股东应持续向证券部报告股份
转让进程协议转让股份的进程。
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与管理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
东应在知悉重大事项当日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各部门负责人、
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
关知情人应在知悉重大事项当日向董事会秘书通知或报告与本部门及子公司相
关的重大事项;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
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
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前述报告义务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
相关文件,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办公室递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
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提交报告
的责任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
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提出信
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
事、股东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证券部应根据实
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
咨询(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
督,履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八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
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事项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公司将追
究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报告义务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相冲突时,依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改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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