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和监督职能,做到事前审计、专
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本部。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
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二名,符合条件的职工代表董事可以
进入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规定最低人数,或
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负责内审的审计合规部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是
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审计合规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
工作。同时审计合规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内部审计监
督权,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
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对公司的资金运作、资产利用情况及其他财
务运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保证公司资产的真实和完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及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
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合规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合规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合规部应当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合规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
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协调审计合规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合规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合规部应当保持独立
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表决
第十一条 审计合规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合规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
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合规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公司重大风险认定或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或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临时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
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
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
非现场方式召开的,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第十六条 审计合规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在会议相关事项披露前,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
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工作
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过”
、“低于”不
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订时亦同。原细则《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
作细则(钢研纳克董规字〔2024〕5 号)
》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