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研纳克: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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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科学规范的决策机制、明确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事项,健
全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增强企业改革
发展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授权对象是总经理,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
将其职权中的部分事项的决定权授予总经理决定。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组成公司经理层。总
经理应当通过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形式行使董事会授权。
  第四条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坚持依法合规、提高效率、授权
适度、风险可控、授权不免责等基本原则。
           第二章 授权权限
  第五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确定关于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借款、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对总经理的授权权
限。
  投资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事项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下,或绝对
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
不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条规定的交易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7.1.1 条界定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上
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七条 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审议批准下列关联
交易事项: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如上述交易中涉及需由总经理进行回避的关联交易,则应提交董
事会进行审议。
  本条规定的交易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7.2.1 条界定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
  第八条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授信额度、借款、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或保函、票据贴现等融资业务以及提
供相应担保(包括资产抵押、质押等)的,董事会在权限范围内,授
权总经理决定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下的前述
相关事项。
  第九条 授权事项分为长期授权事项及临时授权事项。长期授权
事项为本制度规定的授权事项,临时授权事项由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决
议、授权委托书等方式向经理层授权,授权内容、授权时限应当明确
具体。
            第三章 授权管理
  第十条 当授权事项与总经理或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存在关联关系的,总经理应当主动回避,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当授权事项与总经理办公会成员或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存在关联
关系的,该成员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可根据需要,对本制度规定的授权事项及权限
进行调整,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董
事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
  第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董事会应当及时进行研判、调整授
权决策方案:
  (一)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和经营状况恶
化,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二)授权制度实施情况较差,发生重大越权行为或造成重大经
营风险和损失;
  (三)现行授权方案存在决策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四)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经理层应当本着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严
格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忠实勤勉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在行使职权
时,不得变更或者超越授权范围。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理层可根
据实际情况对授权事项进行适时调整和细化。
  第十四条 经理层决策授权的重大事项前,应依据党组织研究决
定、前置研究事项清单及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党组织前置研究
程序。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或工会的相关意见或建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经理层有下列行为,致使严重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
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决定;
  (二)未依授权方案正确行使授权导致决策失误;
  (三)超越其授权范围作出决策;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第十六条 董事会在授权管理中有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授权;
  (二)超出经营管理需要,或者经理层明显不具备承接能力进行
的不当授权,致使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未依有关规定,对授权事项进行检查、监督、评估、调整,
致使未能及时发现、纠正不当授权决策行为,致使产生严重损失或损
失进一步扩大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第十七条 经理层在授权范围内执行决策事项出现重大问题,董
事会作为授权主体的责任并不能因此免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
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 “以下”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
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
时亦同,原制度《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向经理层授
权实施办法(钢研纳克董规字〔2022〕2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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