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证公司正常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相
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三条 公司投资证券部履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职能,投资证券
部、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五条 公司拟聘任董事会秘书人选应当事先由提名委员会对其
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经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董事会履行选聘
程序。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可以连
聘连任。
第七条 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
明。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以上期间,按审议拟任董事会秘书人选任职资格的提名委员会会
议通知发出之日截止起算。
第九条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事先将
该人员的有关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未提出异议的,
董事会方可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制度任职资格的说明、
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明(复印件)。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
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
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
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
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聘任说明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
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
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
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移交有关档案
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
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
织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当事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
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专门委员会会
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
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
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询问;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
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
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
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与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在
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
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
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
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事项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召开董事会会议时的工作事项: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董事会会
议筹备工作;
(二)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送达各
位董事;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董事会会
议结束后将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资料进行公告;
(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保管董事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
并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召开股东会时的工作事项: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公司股东
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二)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通
知公司股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
会议通知应载明下列内容: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三)在会议召开前,按规定取得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名册,
并建立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到簿;在会议召开日根据前述股东名册,负
责核对出席会议股东(包括代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对不具
有合法资格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有权拒绝其进入会场和参加会议;
(四)协助董事会依法召集并按公告日期召开股东会;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时,
协助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公告,公司董事
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
(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好股东会的
会议记录;
(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将股东
会决议进行公告;
(八)认真管理保存公司股东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
册,建立档案。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
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准确执行董事会和
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接受董事的质询,
并解答问题。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公司经营管理、投资者保护等
方面的工作提出问题、要求和意见的,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相关人员认
真研究、落实,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其职责时,应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超越职权;
(二)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
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违反本条规定从事上述业务或活动的,
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擅
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
本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其在履行其职责时获悉的有关公司商
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前述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各种内部文
件、非公开信息、决策、决定。
除可对公司因其自身业务需要而聘用的顾问、律师、会计师和其
它中介机构以及债权人披露其应知晓的全部或部分商业秘密外,董事
会秘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董事会秘书可以解除第二十八条规
定的对相关信息的保密义务:
(一)商业秘密已进入公开渠道,成为公众信息;
(二)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予以披露且已经披露的。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职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会秘
书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该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
会之日起生效,公司按照董事会秘书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办理
离任手续。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免除或者终止。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如果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对公司应尽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工作
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
数。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订时亦同。原《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
则(钢研纳克董规字〔2021〕6 号)
》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