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
公司发展规划,提高业务发展水平与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
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投资证券部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会议组织及战略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拟审议第八条第一项
至第四项规定事项的,应事先经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会议召开与表决
第十条 投资证券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
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
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证券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
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投资,须将
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以及洽谈情况上报投资证券部;
(四)由投资证券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
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证券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
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证券部。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临时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
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
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
非现场方式召开的,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在会议相关事项披露前,出席会议的委员均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工作
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订时亦同。原细则《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
作细则(钢研纳克董规字〔2021〕24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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