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选聘,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本部。
第三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不包括职工代
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
宜由投资证券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及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拟审议提名董事或拟
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的,应事先经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控股股东提名人选的,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如无充分
理由或可靠证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人选。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
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表决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
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选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临时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
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
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
非现场方式召开的,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在会议相关事项披露前,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
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工作
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订时亦同。原细则《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
作细则(钢研纳克董规字〔2024〕4 号)
》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