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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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治
理,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
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障全体股东尤
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
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地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主管
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
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
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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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
责人(总会计师)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公司
财务部门为公司年报沟通部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沟通,
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
件。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的生产经
营信息、财务资料和其他信息,积极参与三方沟通工作,做好公司年报中的财务
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的程序:
(一)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公司财务部门、内审部门以
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
间安排,并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
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
(二)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三)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
初审意见,并审阅经初审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责成内审部门形成书面记录。
(四)审计委员会有权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的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后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六)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内审部门提交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审阅
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公司建立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报审计沟通机制,
在审计工作事前、事中和事后,可以选择召开由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会
计师事务所项目负责人、公司管理层人员等参会的沟通会议,会议主持人应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担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
当事人签字,由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度审计费用的合理性进行讨论,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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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年审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的审计工作
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地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并同意续聘为下一年度
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形成否定意见
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书
面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客观评价,形成意见后
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
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
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
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
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由公
司内审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
和实施情况,形成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实评价意见。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二)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实施;
(三)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情况;
(四)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
(五)对本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
(六)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
(七)下一年度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门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
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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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八条 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 15 日内及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披露前 5 日内,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股票。
第十九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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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