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日药业: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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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条 为完善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
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提高公司年度报告编
制、审核及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的规范性,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年报编制和披露方
面的监督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
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履行如
下职责:
  (一)负责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公司年度报告各项工作进程的监督,以及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
保密情况,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三)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事前审阅、重点工作沟通、聘用年审注册会
计师的意见,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初步审计意见的事后沟通、正式审计报告的事前
沟通等;
  (四)负责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度报告的及
时披露;
  (五)负责对年度报告中需独立董事审核事项的意见发表;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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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六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讲解公
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事
项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 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应在年度结束后 10 日内就审计工作安排
进行沟通,30 日内与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
计师”)沟通进场审计前所需资料等问题,确定后在会计师进场前向独立董事书
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就公司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向
独立董事汇报。
  第八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
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
独立行使职权。
  第九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立
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
的职责。
  第十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再次安排独立董事与
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
当事人签字。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财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监督时,重点
关注下列事项:
  (一)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与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况;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三)财务会计报告有关重大财务问题和判断与年报其他信息及公司披露的
其他信息的一致性;
  (四)公司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五)其他对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事项
及风险。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其披露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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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内容的完备性、真实性与合理性。独立董事可以通过与公司内部相关方的交流、
信息验证、与负责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人员沟通等方式进行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有必要的,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过半数同意,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
核查。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事
项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外部审计机构的资质、独立性、专业性、审计流程有效
性、审计费用等,相关评估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或解聘外部审计机构、改进审计质
量和调整审计费用的依据。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进行监督时,重点关注公司是否存在通过滥用会计
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调节资产和利润误导投资者,是否存在财务造假行为,相关
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会计差错。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
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发表意见,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七条 年报审计的全程工作公司内审部门要进行必要的资料审核、检查,
对发现问题及时与独立董事、财务部门等进行沟通。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通过日起生效。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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