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日药业: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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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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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保障社会
公众股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公司在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度,为保证该制度的有效实
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累积投票制,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股份拥
有与拟选出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
用累积投票。
  第四条 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每一有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人数
相同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
多名候选人。
  第五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
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第六条 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公告
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度,且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的方式提出。
  第七条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持有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
事会按照修改股东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为有效投票权总数。
  第八条 董事选举:将待选董事候选人分为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投票,
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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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
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当选;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
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
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独立董事当选。
  第九条 股东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
票权总数。
  第十条 选举董事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
行使累积投票权。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
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
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
放弃。
  第十一条 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选董事人
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
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重新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且当选者所得选举票数应
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
董事人数,则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
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董事人数的,则原任董事应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原董事会应在 10 日内召开会议,重新推荐缺额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其他董事已经当选的选举结果仍然有效,但任期应推迟至缺额董事选举产生后方
可就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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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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