炬申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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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公司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
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等事项,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职责与权限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其履行职务发生的差旅费、办公
费等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
薪酬等组成;具体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等确定薪酬标准,实施绩
效考核,公司进行定期考评,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
额的 5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
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支付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
职的董事薪酬发放时间、方式等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依法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九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
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
重大变化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变更激励或者约束条件,调整薪酬结
构、薪酬标准及薪酬方案,并报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地区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
考依据。
  (二)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
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及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职务调整。
  第十三条   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可以临时性地
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者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等期间的薪
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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