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祺电气: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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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
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
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
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
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
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业务资格,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 3 年及以上,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
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
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
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
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公司根据相关选聘文件和制度初步确定拟聘请的会计
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
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
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
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
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
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
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
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
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流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
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
  (三)审计委员会对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
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
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
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
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五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
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
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
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
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
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
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
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
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九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
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
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
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
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
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
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
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
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
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
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
的陈述意见。
  第二十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
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
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按相关规定的要求发布专项
公告。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
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
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
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严重性对相关责任人
予以处罚。如造成公司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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