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事务,确保公平
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
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正在策划
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
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事
务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单位或相关
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
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
式公开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
任何途径(如投资者调研、业务宣传活动、投标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
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
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
以拒绝。
第八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需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
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要求对方回函确
认已知晓相关保密义务,并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予以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
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得超出业绩
预告的披露内容。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办理申请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
需向对方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
不对外披露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以书面方式提交《对外提供信息审批表》
(附件一),先后经所属部门负责人(或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主
管副总经理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
批准。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对报送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对外报送
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向接收和/或使用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人员
送达《保密提示函》(附件二)和《对外提供信息回执》(附件三),书面提示对
方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禁止内幕
交易的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向外部单位或
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接收/使用人
的相关信息,并及时报公司证券事务部进行备案,证券事务部负责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
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十五条 接收和/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露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
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
度,并应当要求和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
中涉及/使用的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
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
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立即通
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亦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要求接收和/
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履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若该等外
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
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并应当立即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若该等外部单位或个人
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立即将相关
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追究处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一次修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二次修订
附件一:
对外提供信息审批表
申请部门 报送对象
申请人 申请日期
信息名称
及内容摘要
附件情况
申请部门负责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副总经理
审核
签字: 年 月 日
□不涉及未公开信息
董事会办公室 □涉及未公开信息
审核 □保密提示函
□对外提供信息回执
签字: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
审核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
保密提示函
:
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重
点提示如下:
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
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保密义务至有关保密信息已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披露为止。
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泄露时调查之用。
特此提示。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三:
对外提供信息回执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贵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及保密提示函:
姓名 所在单位/部门 与本单位关系 职务/岗位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特此回执。
签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