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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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
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
下简称“相关人员”)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未按规定合并深圳证券账
户而产生股份管理、上市交易方面的不便,由其自行承担后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本人证券账户使用的管理,以避免其他人
员使用该证券账户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发生。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
罚没款的除外;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前: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
他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本条第(一)项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买卖本公司股票时,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并
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
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
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一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主要亲属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行事前报备管理。
  上述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
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上述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上述人
员应按照董事会秘书的核查意见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
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相关公告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
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
九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度内增加的,新增
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比本办法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
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
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
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五
条规定的相关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
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意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时公布其本人及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
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一)限售期已满;
  (二)解除限售不违反该投资者作出的有关承诺;
  (三)对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及其衍生品种拥有权益的主体,不存在对公司
资金占用或者公司对该主体的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四)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情形。
  第二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
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
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
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公
司将及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其相应赔偿
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后者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后者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一次修订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二次修订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第三次修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第四次修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五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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